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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市政工程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06-24 /5695

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有关要求,为彻底整治施工单位无施工方案、不按方案及操作规程施工和违章蛮干等问题,决定自即日起到 2015 年底,组织开展市政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工作目标

    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市政工程领域从业人员遵法守规意识,降低施工现场系统性安全风险,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全部具有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减少市政施工领域一般事故下降、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市政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市政处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业务科室任组员的市政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区市市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市政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工作实施。

    三、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共分4个阶段。

    (一)动员宣传阶段(即日起至531日)。制定开展市政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要求,并在企业进行动员和宣传工作。

   (二)自查阶段(61日—830日)。根据市政工程领域制定的实施方案,各相关企业根据市政工程实际情况,落实责任及人员,开展施工方案落实况自查自纠,建立问题库。对照问题库落实整改,能够立即解决的安全质量问题立即整治。

    (三)检查阶段(9月月1日—1120日)。按照每月一次的频次,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所管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各类问题,登记建档,及时安排整改,保证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预案“五落实”。各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区域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检查情况季度上报工作。期间,9月初开始,市城乡建设委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区市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推动工作的落实。

    (四)总结阶段(1120日—1210日)。检查工作结束时,要及时总结评估本次大检查成效,健全完善管理规章制度,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整治范围及落实重点

    突出现场、深入一线,在各类市政工程现场开展“五整治五落实”工作。

    (一)突出整治以下五类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按规模大小分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细分见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附件)

    1.基坑支护;

    2.土方(隧道)开挖;

    3.脚手架;

    4.模板支撑体系;

    5.起重机械安装、吊装及拆卸等。

    (二)突出在施工现场落实以下五项规定:

    1.施工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均必须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以简称“专项方案”),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拆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2.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审批或论证。⑴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⑵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项目总监审核签字。⑶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组织项目参建各方有关人员和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召开专家论证会,由专家组提交论证报告并签字。

    3.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施工方案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重新审核或专家论证。

    5.施工方案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验收合格的,须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签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区市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市政工程的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迅速开展行动,并抓好工作落实。各辖区行业主管部门将专项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附件1、2)分别于618日、918日前,年度总结情况于1129日前汇总至市政处。

    (二)加强检查,强化落实。相关单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认真组织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职责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按季度汇总专项行动实施情况。制定详细检查计划,市、区市两级市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按照每月一次的频次,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暗查抽查,并留存相应记录。9月中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推动工作落实。

    (三)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风险意识,落实责任,明确分工,迅速开展自查自纠行动,建立和落实检查问题整改责任制,将自查发现的问题彻底整改到位。市内三区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将专项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附件3)分别于618日、918日前,年度总结情况于1129日前报至市政工程管理处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报至轨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轨道设备安装工程报至轨道设备安装质量安全监督科;各区市市政工程报送至所在地辖区市政主管部门。

    (四)严格执法,严肃问责。依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对施工现场无施工方案、不按方案及操作规程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从严进行处罚或考核扣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停工整改。专项行动期间,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暂扣或按程序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按程序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各主管部门要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分析 总结、评估。对工作突、成效显著的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加以推广。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的,要通报批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积极引导各方参建主体扎实开展工作,力求取得实效。